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将自己的遗产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继承,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蒙某某名下的房产全部判令归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海口龙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蒙某崇、林某珍诉称,两人系蒙某某的父母,李某荣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去世,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户口。生前蒙某某与王某生等31人共同拥有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因李某荣在蒙某某病重时已与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从未去医院看望过蒙某某。蒙某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属于蒙某某的遗产由父亲、母亲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全部由他们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
李某荣辩称,涉案的房产属于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蒙某某的个人财产。蒙某崇、林某珍所称的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属实。两人所诉称的遗嘱,她认为是无效遗嘱,因为遗嘱侵犯了她的权益,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的份额,虽该房产份额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故上述房产份额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即其对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62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因此,蒙某某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涉案财产有处分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处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蒙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父母继承,故两原告对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额属于李某荣的财产。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登记在蒙某某名下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份额归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荣共有;其中蒙某崇、林某珍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被告李某荣享有1/6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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