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6 00:57:54 462 人看过

一、退休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自离岗之日起,职工与原所在公司的关系便从雇佣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所谓劳动关系,乃基于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劳动合同所建立的一种合法、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由劳动者向雇主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雇主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经济利益交换性质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退休再就业人员能够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在退休之后再次进入职场并从事短期工作,那么他们将无法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合同的主体应符合特定要求,也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合适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即合适的劳动者及合适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与义务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

然而,当劳动者到达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他们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就会随之终结,也意味着不再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此类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士希望再度进入劳动力市场,那么他们只能与用工单位签署非全日制或者一种叫做“劳务合同”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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