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机制存在的人权保障缺陷
从我国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来看,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实行书面审查,即只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提请逮捕文书、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审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人证、物证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整个审查过程均在没有控辩双方参与,没有公开质证、辩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完成,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缺乏必要的人权保障措施。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逮捕环节,侦辩双方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实际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不平等的。
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侦控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漠视了对辩方一些正当权利的保护。比如,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辩护人应有的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一经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即被强制羁押,他们对批捕程序的实际影响力非常有限。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决定可谓是一审终审制,在法律程序上失去了监督制约、纠错改错的重要途径。2003年,检察机关主动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但还有待于上升到法律层面。
2.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控制不严,司法救济措施相对滞后,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羁押期限,连同捕前刑拘期限在内,再加上三次法定延长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之久。如果再算上案件在起诉阶段两次时间为一个月的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限的话,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的合法羁押期限将可能超过一年。
二、完善人权保障措施的初步构想
1.简化审查方式,缩短办案期限。
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只移送提请逮捕文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样一来,可以简化批捕案件的审查方式,使办案人员从繁琐的阅卷审查中解脱出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2.完善程序规定,增加办案透明度。
为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进一步完善逮捕程序,建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的规定确定为必经程序;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应听取提请逮捕方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此来彰显法律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3.完善司法救济,强化诉讼平等。
在审查逮捕环节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辩护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存在异议或认为有错误时,有申请检察机关重新进行复议的权利;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办理犯罪嫌疑人申请复议、复核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法定期限应等同于办理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使控辩双方成为诉讼地位与权利相适应、名副其实的平等诉讼主体,以此强化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另外,还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保释制度。
4.控制羁押期限,健全惩戒机制。
要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特别是延长羁押和超期羁押。对符合法律规定,确实需要延长羁押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提请延长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尤其要注重审查延长羁押的必要性和程序合法性,同时还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在作出延长羁押期限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辩护人。对有关人员出现的违法延长羁押、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个人行政责任与诉讼性制裁措施并存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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