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某路2443号办公用品店内,依照买家要求刻制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专用章地址:上海普陀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发票专用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印章。次日13时许,在被告人杨某将上述印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鉴定: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专用章地址:上海普陀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发票专用章与样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保管财物清单,现场和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二、伪造的公司印章、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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