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35:22 417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内法民字第15号函“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卷三宗均收悉。经审阅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你院的报告和所附原审卷宗(无你院复查卷)所载材料来看,我们认为:认定李桂英的三岁男孩是被孙桂清家饲养的公鸡啄伤右眼致残的事实,直接证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孙桂清负担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即三百一十五元三角九分)是缺乏法律根据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审查,裁定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8)大法民上字第30号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不同意你院建议我院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的意见。

该案从法律责任来说,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上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如经过工作孙桂清出于睦邻友好,同情孩子的遭遇自愿补给李桂英家一部分医药费是可以的。

请你院按照上述意见精神进行处理。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81)内法民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李桂英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我院。现将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李桂英(女,31岁,汉族,鄂伦春自治旗①甘河镇三居24组,家务)于1976年5月26日上午,领着其3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杨云凤、陈秀兰闲聊时,李的小孩独自玩耍,被邻居孙桂清(女,51岁,汉族,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十五居,家务)家白公鸡扑上,将小孩右眼眼眉处和下巴颌各啄了一个小口子,第二天小孩右眼角红肿、冲血,经甘河镇林业局医院检查未确诊。6月1日转到地区医院住院7天治疗无效,又转到哈尔滨医大二医院,诊断为“右眼球外伤,角膜血染”,致小孩右眼失明。在此期间李桂英为小孩治疗所花费用450.56元(转外地治疗旅费93.75元,药费153.98元,宿费66.10元,误工工资136.73元)。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于1978年4月14日以(78)鄂法民判字第9号判决认定:养鸡主人孙桂清的公鸡过去叼过人,本应杀掉,避免这次事情发生,公鸡叼人造成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承担李桂英小孩治疗右眼所花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即315.39元。李桂英未看管好小孩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即百分之三十由李桂英自理。孙桂清对此判决不服上诉。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78年6月27日以(78)大法民上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桂清仍不服,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省高院于1979年12月31日以(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李桂英3岁小孩被公鸡啄坏眼皮,纯属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也是李桂英疏于监护之责所造成。第一、二审法院判决孙桂清赔偿医疗损失费,根据不足,于理不通,实为不妥。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8)大法民上字第30号判决”。李桂英对此不服,后领着被伤的小孩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和我院申诉。

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第74次会议讨论认为:原审认定孙桂清家喂养的公鸡啄了李桂英3岁男孩右眼眉引起角膜血染,造成右眼失明的事实清楚,证据无疑。孙家公鸡过去叼过人,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又圈管不牢,致公鸡将小孩叼伤。这虽不存在孙桂清行为上的故意,但与上述情节有直接关系,对此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桂英只顾与人闲唠,不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也是小孩被公鸡叼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放弃监护的责任。如将此公鸡杀掉圈好,或照看好小孩,故不致造成后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各自的责任和赔偿范围比较合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桂清家公鸡叼伤李桂英小孩右眼的事实未予明确认定或否定,以纯属难以预料的事件,根据不足,撤销了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欠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和管辖变动的有关规定,应以院长监督程序提审改判。鉴于此案的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仍属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尤其你院已审查过此案(见第二审卷宗附有你院民庭1980年5月31日退卷函)我们不便直接处理,现报请审核,意见是否可行,如可行,建议你院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可按原第一、二审法院判决执行。

是否妥当请批示。

①1979年7月1日起恢复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意外事件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文号:赔他字[1999]第30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此复
    2023-06-06
    2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偿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6月21日〔56〕院请字第7号函悉。关于破产清偿的几个问题,我们初步考虑的意见如下:(一)银行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利息的清偿顺序,应与本金相同。但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在各方协商同意下,对利息部分可以作适当的调整。对于银行过期贷款的罚息(即贷款过期后增加的利息),可以参照1956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过期贷款的罚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减免的规定处理。过期贷款罚息的未减免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余款中清偿。(二)未参加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行商、摊贩、市民、小作坊等,因产不抵债而停业时,申请破产是可以的。(三)私营企业如系无限公司或合伙;破产还债时可否就股东的企业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股东就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是
    2023-06-06
    34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问题的复函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问题的复函[标注][章节]河北省人民法院:本年1月3日来函及附来转请解释之继承问题两件。兹就所询各点,分别提出我们的意见,希参酌作答。一、答申忠理函各问:(一)新民主主义社会仍承认私有财产制度,关于处理私有财产的遗嘱,原则上应对其继承人产生效力;如在政策观点上认为个别遗嘱有不合理之偏差,例如遗嘱将其财产悉予男子不给女儿或剥夺未成年子女的应继权或对子女中有劳动能力者分予甚多,而对无劳动能力者反而少给或不给等情形,仍许利害关系人请以裁判酌予变更。(二)目前农村中还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因而土改时按家庭人口分得财产,未分家是应视作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时得按家庭成员,人各一份是合理的,既非应继遗产即不能由家长依赠予而任意损益。(三)兼祧是封建宗法社会遗制,不应认许,为了照顾实际情况,仅可许其择一继承;而另一无继承人之一份绝产,则应归公,由政府作适当之处理。(四)死者无子、女
    2023-04-25
    4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2-07-06【生效日期】1992-07-06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晋法民字第3号《关于稷山县任xx与任xx地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任xx与任xx南北为邻,任xx居北,任xx居南。两家的房院土改前为任xx之父任充义的场院和场南小院。场院内有北房7间、东房5间,场南小院有北房3间。土改时,场院的北房7间、东房靠北3间及场基北半个登记在任充义名下。任xx家分得任充义场院的东房靠南2间、场基南半个及场南小院北房3间,有房窑所有证和土改干部证明,1962年任充义将场院的北房靠西4间卖给生产大队,该4间前面的宅基地也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归生产大队使用。同年,任xx之父任成山经集体组织同意,以其分得的2间东房北山墙为界往西筑起界墙,使用了此段地基,并已使用多年,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将争执地基判归任xx家使用是适当的
    2023-06-05
    21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1.22)
    1.1990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1989〕民他字第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8号《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歌乐山烈士群雕,是倡议单位聘请叶毓山个人创作并由叶亲自参加和指导下制作完成的。刘国础仅在参加群雕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与叶毓山又没有合作创作的约定,不能认定是群雕的共同创作人。二、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只评选雕塑作品,不评选环境沙盘模型。因此,群雕作为雕塑作品所获得的纪念铜牌,只能归其作者叶毓山享有。三、沙盘模型应由谁署名问题,与叶毓山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告知原告,如有争议,应另行起诉。
    2023-04-26
    32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xx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6-11-1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你院1986年7月15日(xx)定民一字第xx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xx与夏xx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bb和李xx所共有。李bb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xx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xx,典价1500元。李xx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此复
    2023-06-05
    48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意外事件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立案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最高人民关于给公证的意见复函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天啊,现在社会,一女嫁二男便地是。结婚证是第一老公,常年睡在一起的是第二老公,政府不管这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权若干问题的复函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检讨意见的解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3
      1,我们要求刘冰和陆玲的父母先垫付医药费,但其父母以没钱为由拒绝。 答:人家父母拿不出钱,谁也没办法,毕竟人家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2,警察说凶手伤人的刀是小刀,不能算凶器。 答:凶器是要算的,但不一定是管制刀具。 3,学校和实习医院都说自己没责任。 答:学校和实习医院在法律上确实没一点点责任。 4,对方说哥哥这边有5个人出现,他们属于正当防卫,被逼出刀的。 答: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我们不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