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消灭也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
(一)经过法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此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知道,三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终止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这一实体权利消灭。
(二)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拍卖后,依附其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行消灭,这是为了保证从法院强制拍卖中购得民用航空器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一、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内容,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变更权,具备解除情形或法定解除主体的合同解除权等。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为特定行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所以形成权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表现为必要的行使条件,更不能以形成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其是否享有形成权的标准。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指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限。除斥期结束时,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权利,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为时效期间。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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