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成立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航空器、船舶、汽车等经济价值非常大的动产。造成财产权属未登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由于登记机关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的问题。以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的,该抵押并不一定无效。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的,该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第三人是指对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享有物权的人,如该财产的买受人。该第三人,仅指善意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非为善意的,如买受人明知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仍然购买的,在将来抵押权实现时,该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抵押权未登记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这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可能不受保护,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由于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
由于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生效。当事人房产进行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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