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地域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22:40:08 86 人看过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的确认:

1、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其他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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