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户转对公账户是否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为企业代垫采购或劳务资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个人私户转对公户购买的是个人消费品或税收规定不能进项的商品或劳务,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营改增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的发票有两种:定额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小微企业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小微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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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个人开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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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能否签发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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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能否用于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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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已经打入个人帐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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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算了增值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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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需要满足条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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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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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公账户能先开增值税发票在打款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4-08-30如果个人账户属于对公账户,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将货款汇入到对公账户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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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申报后如何转入新增值税专票账户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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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本对公账户开对公账户能转账到私户?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9可以,这个是需要办理网银直接用网银发工资的形式发出来,代发代扣发工资,另外一种就是办理结算卡,直接提现出来,或者去窗口提现,但是有限制的不可以超过账户百分之20,个体户可以不做账,因为税务局固定的一年定税一次的,定税定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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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打到私人账户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08-29如果个人账户属于对公账户,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将货款汇入到对公账户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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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没有开户行账号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写开户行账号,不影响报税,但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不齐全(国税发〔2006〕156号); 2、无法确定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XX公告2014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