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51:03 180 人看过

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是什么?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解聘、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和辞职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纠纷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纠纷,etc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导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因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定金、抵押物、抵押物发生争议的,或者因职工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企业自主重组引发的纠纷

劳动仲裁应当履行下列受理程序

首先,原告应当自侵权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请愿书填写请愿书一式两份,并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告为用人单位的,应当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仲裁委员会自当事人提出符合填写条件的申诉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举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通常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作出开除、撤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雇主应负责提供证据,双方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审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裁决。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一般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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