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8:11 145 人看过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规划管理,弥补原平屋顶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缺陷,提高顶层住户的居住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建筑平改坡,是指以处理原刚性平屋顶与蓄水屋顶的漏水、隔热性差问题和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为目的,自愿改建为前提,在原平屋面上部加建零起坡全坡屋顶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平改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原为刚性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原平屋面檐口处;原为蓄水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新设檐沟内肋板顶面。以上两种情形下,新檐口与原刚性平屋顶檐口或蓄水平屋顶结构层(山墙以外横墙墙梁)上表面的相对高度,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整幢建筑平改坡,应统一设计、一次性完成;

(三)同幢住宅建筑顶层以外住户,原则上均应同意改建原平屋顶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四)房屋符合平改坡建筑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严格控制平改坡的坡屋顶檐口与屋顶高度。零起坡全坡屋顶栋高,不超过新檐口所在投影平面进深长度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改建的零起坡全坡屋顶下部空间,不考虑居住功能,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改建的全坡屋顶按照城市色彩规划规定,采用彩色屋面,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城市建设近期改建拆迁区,不列入平改坡改建范围。

第十条平改坡在报批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零起坡全坡屋顶施工图;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轻质建材。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平改坡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住宅建筑全体顶层住户的平改坡联名申请书原件;

(二)顶层住房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零起坡全坡屋顶建筑施工图;

(四)拟平改坡住宅建筑的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能反映建筑占地以外50米范围地形地物环境关系,符合建筑总平面图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原平屋顶上部附建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箱、天线等设施的处置,由有关住户在屋顶改建前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平改坡由顶层住户投资,坡屋顶由顶层住户管理。

第十四条非住宅建筑平改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规划法相关文章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现就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的补办出让原划拨土地已开发并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符合出让条件的,应依法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一)经依法批准的住宅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10%及规定的修正系数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
    2023-06-10
    267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丽水市建筑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安全运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执法监察的范围为2003年市本级和县(市、区)在建工程。国家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工程和重点工程必查,一般工程抽查率30%以上。主要内容:(一)贯彻有关招投标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二)有无规避招投标行为。是否存在围标、陪标、串标以及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三)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是否存在与招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评标是否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有无肢解工程发包、少招续标等行为;投保金是否按标准收取,有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为不断改善我市的市容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把天津建设成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按照城市综合整修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景观建设,搞好建筑物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的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平改坡”试点工作的重点“平改坡”试点工作是美化城市面貌,改善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景观建设相结合,与三年热化集中供热工程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首先要在市区重要的景观道路和繁华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实把“平改坡”这项有利于改善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的好事办好。
    2023-06-10
    396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处理意见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改变批准用途行为,维护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项目用途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2004年8月31日前市城市规划区内已经批准供地、现已建成的村集体公建项目,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水利、工商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适用本意见。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置2000年7月19日以后至2003年6月4日之前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公建项目,经申请(或补办申请,下同)且批准后,所占用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按该项目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总用地面积的原则,重新调整其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的类型,50%占用三产留地指标、50%占用公建留地指标,并按改变后的用途核(换)发《
    2023-04-22
    366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6〕39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和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第三条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
    2023-06-06
    439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丽政发[200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九日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
    2023-06-07
    90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等。二、检查重点(一)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情况。要检查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堵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坚决纠正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车、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二)工矿企业生产安全。重点检查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认真排查全市烟花爆竹和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
    2023-06-09
    157人看过
  •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209号)精神,严格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用、乱占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
    2023-04-22
    182人看过
  • 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配置本市丰富的水资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生产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推向市场,使水利建设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流域综
    2023-06-07
    490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的实践及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新情况,为妥善解决村集体建设和农民被征用土地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现对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村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1]143号)中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如下:一、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的使用:第二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第三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商业、旅游、市场、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的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三、第二产业用地安排在工业园区内。鼓励村
    2023-06-10
    252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和工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区产业集聚提升,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有计划搬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规定通知如下:一、计划向外搬迁扩建的旧城区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现有工交用地补偿价格按原工交用途的评估确认价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在此基础上,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并进入土地收储成本。二、企业现有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按照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给予补偿。三、企业搬迁费用、因搬迁所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按照中介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助。四、搬迁工业企业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其它需安置企业由规划、土地部门给予安排。五、企业搬迁工作程序(一)市建设(规划)局会同经贸委等部门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和企业搬迁计划,尽早通知企业做好搬迁准备工作。(二)企业要精心制定搬迁方案,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
    2023-06-10
    63人看过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第四条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实施细则所称租
    2023-08-17
    105人看过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7-24生效日期:2009-07-24发布部门: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天政办发〔2009〕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发挥优秀金融科研成果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奖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天水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评奖工作。成立“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宜
    2023-06-08
    391人看过
  • 关于停止市区住宅楼平顶屋面改建坡顶屋面的意见
    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停止市区住宅楼平顶屋面改建坡顶屋面(以下简称“平改坡”)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停止“平改坡”工程。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分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我市属于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城市,抗震设防要求从原来的地震基本烈度6度提高到7度。由于我市1990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均未按抗震设防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而以后也仅按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设防,若实行“平改坡”工程,必将增加住宅荷载,造成不安全因素。因此,我市“平改坡”工程应一律停止。二、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推进住宅楼平屋顶维修。抬高沿口高度、扩大顶层住户部分使用空间的“平改坡”工程,客观上受到新技术规范及安全性要求的
    2023-04-22
    142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更多>

    #城市规划法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