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10:43 110 人看过

一、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同一债务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要经常性的进行合作,那么作为保证人来说,如果双方没签订一份合同,保证人在专门签订保证合同的事,比较繁琐的,所以,可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限制比较特殊,主要是针对的整体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的法律风险自然也大一些。

二、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特点有哪些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甲方(保证人)和乙方(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保证。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甲方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向乙方借款或者是进行某项商品交易,在此过程中甲方必须要向乙方做出承诺和担保,如果违反了合同的要求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那么最高额保证的范围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最高额保证不同于其他的保证金额,因此它的范围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不特定性、连续性、期间性、同质性。让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些这些属性。第一点:不特定性。我们平常见到的债务纠纷都是已经发生过了的,双方知道明确的债务金额,欠债人也知道自己应该偿还多少钱。但是最高额保证确实不清楚需要偿还多少钱,因为保证人在和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还会进行资金的转移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所以双方都不清楚最终的金额是多少。第二点:连续性。我们平时所见到的官司和合同基本上都是一拍既定,也就是一次性。而最高额保证确实可以说成连续不断的,因为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会不断地与债权人进行一系列的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合同的连续性。不同的合同相互独立,但彼此又有关系。第三点:期间性。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每一次合同都是有期间限制的。这样有利于将不同的合同区别开来,也有利于债务清晰。每一个合同都是相互区别独立的,都有自己的特别属性。第四点:同质性。这一性质是说,保证人不断地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但这些合同都必须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不可以是多个法律类型的合同相互组合。

三、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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