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卖人不能履行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意味着出卖人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此时,买受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保证其免受不应有的损害。买受人的抗辩权以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为前提,抗辩权的效力仅为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也就是说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是解除或消灭买卖合同关系,一旦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抗辩权归于消灭,买受人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如果买受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而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则买受人应负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有哪些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其实具体来说,就是有出卖人必须要履行交付的约定来标价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是必须要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是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然后由买受人支付价款。所以这决定了买卖合同必须是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不仅是权利人然后又是义务人,所以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怎么理解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需要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有义务确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否则便需要向买受人承担责任,这便是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而需要承担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则是因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需要承担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市政官诉讼”。在奉行“买者自负”原则的年代,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特别法定责任,为买受人提供救济。但随着观念的转变,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被认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定责任地位被弱化,开始逐渐融入违约责任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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