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08:54:02 285 人看过

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不同,两者存在很大差别。首先加害人不同,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第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还有就是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层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怎样确定

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文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在医疗事故中的“违法”一词不仅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二、医疗损害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的分类有下列情况:

一、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非事故性医疗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2.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

3.误诊。

4.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行为。

三、医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索赔。

四、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如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医疗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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