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但是只有在受让人取得该质押股权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以及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可以取得已质押的股权。
一、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什么
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判断:
1、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判断受让人善意的时间点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必须是以受让财产的时间确定,即取得人必须在最后取得行为那一刻是善意的。至于受让人取得财产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如果受让人在这一时点以前出于恶意,亦可认定其在交付时及以后为恶意。
2、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这实际上是提醒受让人要尽到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因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其不构成善意,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
3、认定善意的时间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即指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简易交付,以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动产指示交付,以转让双方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准。
4、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立法目的在于,立足个别交易的具体情况,深刻体察社会一般交易认知感受,综合判断价格是否合理。
二、不动产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三、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是有效的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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