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的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的情形主要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相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进行注销登记。
2.在国家组织的移民过程中,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也要进行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需进行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进行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则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进行注销登记。
6.当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时,需进行土地他项权利的注销登记。
在特定情况下,登记部门有权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这包括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证件等手段获取登记,以及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情况。
二、法律规定和时间
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1.对于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被收回,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地籍调查的宗地,则另加20个工作日。
三、注销的申请和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市国土资源局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
2.在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3.市国土资源局还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4.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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