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及改进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18:15:17 202 人看过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

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

3、县级没有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等等。

对策如下:

1、严格遵循上级法院针对特定主体和某些罪名的缓刑适用;

2、对所有案件在缓刑适用时考察各种因素;

3、罚金的缴纳、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区别对待。

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完善、修改国家赔偿法。

《赔偿法》的条文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放在一起,规定的太原则、太简单、太笼统,不能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适应,特别是有的地方把有犯罪事实,但认定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也给予赔偿。这就使检察机关不敢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敢批捕,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修改《赔偿法》迫在眉睫。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进一步规范赔偿的范围。明确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条件,把没有犯罪事实与犯罪事实不清区别开来,不能把逮捕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与赔偿的条件等同。对存疑不诉的案件不能一概以予赔偿,要分别具体的情况决定。

2、合理设置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应该执行过错责任追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能够体现这个原则,但个别条款规定不科学,如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批准逮捕的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应该说批准承担一定责任是对的,但因为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可靠,关键在侦查机关,案件错与否与侦查机关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应该将立案侦查机关和批准逮捕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这样有利于增强侦查机关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赔偿案件发生。

3、完善申请赔偿诉讼程序,《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监督,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虽然不是判决、裁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规则》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指定下级赔偿委员会再审或决定提审,上述解释认可一审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一方有申请的权利,因此,应在程序上进行修改,明确人民检察院应该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提请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的赔偿决定。

(二)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1、在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在政法干警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干警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职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

2、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水平,减少疑案发生。侦查机关必须在提高广大干警业务素质上下工夫,特别要突出提高取证技巧,提高侦查水平,充分利用技侦手段,固定证据。改变习惯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办案方式,用现代的技术手段,突破案件固定证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单薄的案件,必须运用录象、录音、监控等技侦手段,固定证据,防止串供翻供,确保案件质量,公检法三家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减少捕后不诉,撤案的发生。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办案质量考评,将案件能否逮捕、起诉、判刑作为考核干警办案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考评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水平和案件质量,更加严格执法。

3、严格把关,预防和杜绝错案发生。一是严把批捕条件,慎用强制措施。在刑拘呈捕阶段,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是把实体程序和法律关坚决执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决定不捕,切实把握好逮捕条件,防止捕后不诉案件发生。二是严把不诉关。对疑难案件,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给侦查机关充足的侦查时间,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如对经二次退补仍未查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可以先不作存疑不起诉,而是变更强制措施,将案件交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检察机关跟踪催办,对一些社会效果好的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掌握相对不起诉,降低相对不起诉率。

(三)建立赔偿案件储备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于1995年1月制定颁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但实际上很多赔偿义务机关由于经费紧张,无力先行支付,基本上都是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拨付后再行支付。如果地方财政吃紧不予核拨。赔偿请求人就不能及时取得赔偿,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国家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赔偿备用金,统一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支配。这有利于赔偿案件的赔偿金的及时支付,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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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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