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规定,履行保管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45:02 390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

1、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2、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剔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签定的补充协议当属有效。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

2、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隔,如果在后续发现财产分隔不合理,可以针对离婚协调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存在相关违法的行为,则肯定是无效的。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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