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医疗事故有哪些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1:01:01 465 人看过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行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

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看来,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细,但是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行政责任的微乎其微,往往卫生行政部门怠于行使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职权。

医院对医疗事故纠纷投诉怎么接待处理

1、患方来访时,有关部门安排专人做好接待工作,做好投诉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

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

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由医务科、护理部安排相应的临床或医技科室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护理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对患方不同意医方解释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患方说明医院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封存病历、尸检建议等)。

4、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院病案统计科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同时患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由于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由发生科室向患方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并告知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6、凡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由院医务科向院保卫科通报,由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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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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