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征地拆迁速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和房屋被拆迁,成为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据测算,2009年至2010年,耕地面积至少减少1.6亿亩,将有近3000万农民失地。随着土地的流失,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益也将随之流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状态。这一弱点表现在:首先,农民对征地前期工作参与不够,对征地和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被征地农民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力,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程序民主、透明度不高,这也是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抱怨不满的重要原因,征地拆迁补偿申请成本过高,难以落实;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乃至农村干部在补偿费分配机制中起决定性作用,被安置农民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征地拆迁矛盾的症结,不仅在于双方地位的巨大悬殊和不平等,更在于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土地流转产生了巨大(或巨大)收益,但在分享土地流转收益或增值时,往往忽视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利益。仅仅对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提供补偿,并不能保证农民与土地增值分享收益,导致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不满。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土地利用增值转化中,政府获得约60%-7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25%-30%,农民仅获得5%-10%的土地收益分配。政府与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缺乏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制度化,使得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不仅无法从城市发展中受益,反而成为城市发展的“受害者”。此外,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工作。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他们就失去了劳动对象和工作场所。农民只有把土地作为劳动的对象,其价值才能实现。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下岗了。根据我们对苏州、无锡、宁波等地被征地农民的调查,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率约为25%。换句话说,失去土地意味着失业。但比失业更严重的问题是,土地是农民的长期福利,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体系也是以土地养老和社会保障为基础的。产权交易的规则是,农民在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时,应考虑其是否比自己的土地更“值钱”,即土地使用的机会成本。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农民往往只关注眼前利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观念和理解上的差异决定了这种差异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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