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防城港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所以防城港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受理的条件是根据我国一跃船舶登记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的,一夜传播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且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才能悬挂我国国旗航行,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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