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拒绝接受县政府的管理,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33:23 181 人看过

1998年,某县城郊办事处、区企业管理站以9万元的价格将新华村4组、5组建成的砖厂转让给了某县民政局。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砖厂厂房和基地一并转让,待城郊办完成交易后,将基地使用证移交某县民政局。合同签订后,县民政局向城郊办缴纳了9万元的过户费。双方进行了现场勘界,县民政局根据勘界情况筑起围墙,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于新华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在砖厂转让问题上与城郊办事处发生了分歧。1997年8月,县民政局与新华村签订了《关于新华村砖厂土地原出让未涉及事项的补充协议》,约定县民政局再向新华村支付2万元。新华村承认,原城郊办事处与县民政局1998年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此后,县民政局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国有砖厂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1998年,新华村将砖厂外的1.78亩土地承包给了湘乡作为责任地。后来,项某认为县民政局在砖厂修建的围墙将自己负责的部分区域围成了围墙,并与县民政局发生了纠纷。2003年,他向县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所有权。经调查,县政府认为,向某主张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政府的范围。因此,县政府对向某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处理。对案件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县与民政局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政府确权的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县政府处理向县政府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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