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转让有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成立后,用益物权人将独立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即该权利独立存在,并根据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不是从属权。因此,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独立的权利,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地役权作为一种方便地役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产生了地役权的主从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地役权使用权。地役权不能脱离地役权而单独转让,必须与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国外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地役权所有权的主体,地役权与地役权的所有权不可分割。因此,地役权转让的,地役权必须转让给受让人。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作为地役权所有权的从属权利,随地役权一并转让,或成为地役权上其他权利的标的物。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或者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同时具有地役权和地役权,地役权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物权。地役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但仍应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归于尽。它必须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并转让,不能脱离地役权单独转让。这是地役权的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一是地役权人不应当保留地役权的使用权,而应当只保留地役权的使用权;二是地役权人不应当保留地役权,而应当单独转让地役权的使用权;三是地役权业主不得将地役权和地役权转让给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有随着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才能转让。违反地役权从属性的,视为无效。例如,为方便其房屋的照明,甲、乙双方设置了照明地役权,约定乙方房屋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并进行了登记。后来,a把房子卖给了C,B在他的房子上盖了一栋三层楼。C要求B搬走一层楼,但B拒绝了。B认为地役权是他和a共同创造的,其他人不能享有。根据本条规定,地役权与所需地役权同时存在和消灭,所需地役权已转让给C,为所需地役权设定的地役权当然转让给C,但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的命题应该得到支持,而B的命题是站不住脚的。地役权不能与地役权分离,不能单独转让,因为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同时具有地役权和地役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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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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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规定和什么是地役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3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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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管辖地有什么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10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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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01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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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的转让规定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7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权转让有下列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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