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役权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52:41 68 人看过

地役权转让有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成立后,用益物权人将独立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即该权利独立存在,并根据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不是从属权。因此,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独立的权利,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地役权作为一种方便地役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产生了地役权的主从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地役权使用权。地役权不能脱离地役权而单独转让,必须与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国外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地役权所有权的主体,地役权与地役权的所有权不可分割。因此,地役权转让的,地役权必须转让给受让人。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作为地役权所有权的从属权利,随地役权一并转让,或成为地役权上其他权利的标的物。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或者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同时具有地役权和地役权,地役权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物权。地役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但仍应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归于尽。它必须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并转让,不能脱离地役权单独转让。这是地役权的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一是地役权人不应当保留地役权的使用权,而应当只保留地役权的使用权;二是地役权人不应当保留地役权,而应当单独转让地役权的使用权;三是地役权业主不得将地役权和地役权转让给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有随着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才能转让。违反地役权从属性的,视为无效。例如,为方便其房屋的照明,甲、乙双方设置了照明地役权,约定乙方房屋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并进行了登记。后来,a把房子卖给了C,B在他的房子上盖了一栋三层楼。C要求B搬走一层楼,但B拒绝了。B认为地役权是他和a共同创造的,其他人不能享有。根据本条规定,地役权与所需地役权同时存在和消灭,所需地役权已转让给C,为所需地役权设定的地役权当然转让给C,但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的命题应该得到支持,而B的命题是站不住脚的。地役权不能与地役权分离,不能单独转让,因为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同时具有地役权和地役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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