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三)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四)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有哪些步骤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
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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