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表面上看,两者差别不大,但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失物只是被他人遗失,而埋藏物是我国各地古代埋藏的一些文物,涉及到一些严重的法律问题。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笔者认为,遗失物是由占有人确定,但由占有人遗失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它必须是所有者的动产。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丢失的财产归某人所有,但不归他人所有。与无主财产不同,无主财产可以成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而无主财产不能根据优先购买权取得所有权。同时,“遗失”一词的意思是下落不明,因此只能遗失动产。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其他东西覆盖,也不能丢失。权利是法律对权利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许或承认。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权利是不会丧失的,但一些物权凭证,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都可能丧失。占有人失去占有权。占有权的丧失是指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取决于客观情况和社会观念。但是,控制权的丧失必然是一定的丧失。如果控制权一时无法实现,就不能称之为占有权的丧失。如果物体从高楼上掉下来,动物进入另一个人的领地,主人或拥有者应该被允许取回它。不能称之为失物。如果你忘记将物品放在你所居住的房屋(包括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的何处,则不属于遗失物,因为这些物品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占有权”。占有权的丧失是否是由于占有人的过失造成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占有权的丧失绝不能是由于有权处分人的意图,也不能是他人的侵占。有处分权的人遗弃的财产不属于遗失财产。直接占有人或者占有人未经占有人或者占有人同意放弃占有的,间接占有人或者占有人将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抛弃财产的,无论财产是否成立,放弃所有权必须得到代理人的承认,此时,可能只会导致丧失占有权。如果你在城市里一个拥挤的地方丢失了你的物品,你可以立即确认它们是丢失的。
3。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物的占有,而物不被任何人占有,原因不问。长期占有的,无论占有人是否知道这种占有的存在,都不构成遗失物,但可以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者挪用财产。“无人占有”是指失物在被拾得人拾起前的状态。当它被发现占有时,通常被称为“拾得的财产”,但这并不改变它作为遗失财产的性质。(2)埋藏物一般是动产。
2。一定有隐藏的事实,不容易被外界发现。
3。埋藏的物体有自己的主人,但所有人都不知道,不是没有主人。
4。发现人取得所有权的,或者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的,所有权的一半归发现人,一半归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规定。5它属于发现地土地或动产的所有人,发现人有权要求同等报酬,这是瑞士民法典规定的。
6。它属于国家,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则。埋藏物的发现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发现人。寻找遗失物的债务有哪些特点?
首先,遗失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财产。
遗失的财产只能是一种财产,不能是某种权利,如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而丢失的财产又不能由人来控制,如阳光等。第二,遗失物的定义体现在占有上。
例如,如果a丢失了移动电话,那么此时移动电话被定义为丢失的财产,因为a已经失去了对移动电话的占有,也就是说,a已经失去了对移动电话的实际控制。这是区分失物和埋藏物的核心特征。第三,占有的丧失不影响对遗失物的认定。
所谓意义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义表达而形成的虚拟占有状态。遗嘱是否占有只是区别于遗忘财产和非遗忘财产的遗失物,而不是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财产的特征。因为被遗忘的财产是一种遗失的财产。比如,a忘了把背包放在车上,因为忘了,a失去了占有的意义。但是,如果一个背包不小心丢了,那么一个背包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有趣的占有,但是这个背包仍然被认为是失物。第四,遗失物的再占有必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实现。
例如,a丢失了一部手机。如果手机被a发现,则从手机丢失到找到手机这段时间内,手机处于失物状态。这时,a发现了,不用说,a又重新占有了手机;然而,除非a能通过自己的民事诉讼找回手机,否则如果此时被B捡到,无论B今后会做什么样的行为,无论是收入还是处罚,手机对a来说始终是一笔损失的财产。具体特点: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害人。(2)受益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3)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或者说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这个法律依据。受益人知道受益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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