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9:40:29 297 人看过

1、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2、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权利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

(1)出租人权利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1)出租人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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