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的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至于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则非属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而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
2、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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