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未支付工程款,应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55:43 477 人看过

第一,真诚耐心的与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使政府相关领导了解施工单位的难处,对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给你足够的重视。第二,向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部门依法申请监督,争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使政府早日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问题。第三,请相关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报道,让有关领导引以重视。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全市清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起,一年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两年内解决政府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三年内解决其他方面的拖欠问题,确保到2006年年底前全面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长效管理,防止2004年以后开工项目产生新的拖欠。

二、分类清理,按期清偿

(一)积极做好政府拖欠款清理工作。政府拖欠款的清理工作主要由市计委、财政局负责。要对政府拖欠款项目逐个调查核实,摸清全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府融资资金投资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真实情况。对属于市财政本级偿还的工程款,由市财政局制定还款计划,确保2005年年底前清偿。对属于部门或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所产生的拖欠,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清欠,市财政局督促其列出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企业和其他拖欠款清理工作。房地产企业和其他拖欠款的清理工作主要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建设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制订还款计划。房地产企业拖欠款到2005年年底全部清偿,其他拖欠款2004年和2005年各清偿40%,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偿。市建设局要会同市计划、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作用,在土地出让、立项、规划审批、报建、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售房许可、房产登记和资质管理等方面进行及时监管,加大清欠力度。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同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单位,由市清欠办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停办或缓办各种新开项目手续,房地产企业不得进入土地市场获取新项目;对拖欠严重且暂时无偿还能力的房地产企业或其他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查封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拍卖,确保拖欠款在规定时间内清偿。

(三)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清理工作。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主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具体负责。在今年年底以前解决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房地产和施工企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认真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接待、投诉受理、立案仲裁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强化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实行项目投资保证金制度。对于上级拨款和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下属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要确保资金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首先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到位,已到位资金要由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企业不得随意拆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建设担保。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省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2004]250号)的要求,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建设局等部门,尽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三)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建设局要依据《建筑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作用,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进行监管。在2005年初,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运用信用机制、约束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规范建筑领域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四)健全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市财政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基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定期上报制度;对应付的项目采购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中标的建筑企业、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对建筑领域的项目资金的筹措、拨款、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纠纷处理工作由市清欠办统一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信访局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立案、仲裁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六)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市司法局负责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工资拖欠的法律援助;负责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市清欠办要加强与市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一)健全清欠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办公室和政府工程款清欠小组、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款清欠小组、农民工工资清欠小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迅速开展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当地工作的组织协调,使清欠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形成推进清欠工作的合力。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清欠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市中级法院、电力、电信、铁路等单位和部门主管领导参加,定期或不定期调度清欠工作情况,协商处理清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各县(市)、区和驻徐部、省属单位清欠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清欠工作。徐州电力、电信、铁路等部、省属单位的专业工程项目清欠工作,由各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清欠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部、省属单位清欠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建立清欠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及时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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