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8 06:30:22 316 人看过

作为清算中的公司机关,清算人在公司清算中起着主导作用。清算人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清理并掌管清算财产、执行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债权人履行的义务。明确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是追究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加强对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保护。

一、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直接义务?间接义务?

如前所述,在清算期间,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的关系准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因而,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对研究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无论依英美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还是依大陆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委任关系,董事均只对作为信托受益人或本人或委任人的公司承担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内的各种义务,即董事仅对公司本身负有受信义务,而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人不负担此种义务。[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广泛运用,公司债权人的地位日益恶化,传统公司法理论已不能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不能适应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公司法理论摒弃了这一传统学说,转而奉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义务的理论。各国逐渐通过判例和立法的方式强化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义务,借以从根本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民事义务的同时,对于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直接的义务还是间接的义务这一问题,学者们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成了直接义务说与间接义务说两种观点。

直接义务说认为,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直接义务,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其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公司是一个由各种团体或成员构成的企业。[2]董事应忠于职守,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竭尽注意和忠实的信义义务,即为公司利益而行事。而公司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董事在代表公司从事活动或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必须考虑这些同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3]没有必要囿于传统观点,紧抓住董事只能对公司直接负信义义务不放,其实,完全可认为董事也可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4]

但是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内容与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有所不同,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要求董事应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信义义务虽然也可说董事要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但由于债权人的利益是事先根据契约规定了的,故而这种由事先契约规定了的义务的履行即是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同样,对于侵权债权人而言,因侵权而得到的损害赔偿即是其最大利益。因此,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即体现为董事应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5]

该种学说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少数英美法判例所采用。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29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等就执行其职务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高级管理人员等承担赔偿由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公司负责人[6]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而依间接义务说,董事由于不与公司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其当然不能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直接义务,但强化董事义务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又为必需。该观点以扩大公司利益的内涵为其理论基础,通过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公司利益就是公司股东利益这一观点加以修正,导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公司利益视为由股东、债权人、雇员、甚至消费者等利益团体之利益的集合体,将董事看成是公司中各种利益团体的受托人,其应为公司中各种利益团体服务。董事在承担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行为的义务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种主体承担的义务应为间接性的义务,而不是直接性的义务,仅通过公司这一中介组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赖义务。[7]

因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董事是公司的董事,其是公司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受任人而非债权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受任人,董事与公司债权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债权人的行为均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而,其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义务,除非其行为构成侵权,当然由侵权行为法调整。[8]正是由于公司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董事在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际,其实就间接地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了。该种学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采纳。[9]

笔者认为,无论直接义务说还是间接义务说,其实质都是将公司视为是一个由各种团体或成员构成的企业(thecompanyisseenasanenterprisemadepofanmberofgropsofconstitencies),[10]均认识到了当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债权人地位的不利性和加强对其保护的必要性,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无论采直接义务说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还是采间接义务说的英美法系国家,二者通过不同的形式,均实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同目的,可谓殊途同归。

从清算人的层面分析,与公司董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期间,由于其执行的清算事务中之重要职责即为对债权人清偿债务,因而,清算人对债权人负有受信义务当无疑问。但就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直接义务还是间接义务而言,笔者倾向于采直接义务说,理由如下:

(1)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使法律关系更为简单。由于公司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完毕后,公司行将消灭,不复存在。因此,在确立清算人的义务时,由其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使追究清算人违反义务时的法律关系更加简便,更有效率。但若依清算人对债权人仅承担间接义务,则在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的义务时,只能由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然后将清算人对公司的赔偿再分配给债权人。而如果由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则遭受损害的债权人则可直接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清算人提起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无疑,后者比前者更为简便效率。

(2)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更好的保护清算中债权人的利益。如采间接义务说,则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清算人即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理应由其以公司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赔偿诉讼,但其通常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因而其会消极的怠于诉讼。这样,势必会使债权人的权利因无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而遭受侵害,同时助长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义务行为的泛滥。这实则与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价值相悖。因此,只有采直接义务说,才能使受害债权人在遭受侵害(即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时,对违反义务的清算人直接提起赔偿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

(3)鉴于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现行公司立法也主要因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11]因此,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的统一、协调,对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宜采直接义务说。

二、清算人的积极义务:注意义务

(一)清算人注意义务概说

注意义务,也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诚信的履行对公司清算的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达到一个理性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勤勉、谨慎程度。根据英国判例法的规定,由于担任清算人通常是有偿的,法律要求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关于英国与殖民地保险公司的判例中,法院对清算人适用了高标准的审慎和勤勉义务。[12]如摩根法官在《国内和殖民地保险有限公司(1930)年》一案中所说:在歇业中,清理人要高度谨慎和勤勉。当然,他的服务是有报酬的,在需要时他可随时得到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帮助。而最重要的是在履行其法定职务时,遇到各种严重疑难情况,他有权将该案件提交法院并取得法院的指导。该条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个清理人即使已经征求过法院的意见,如没有尽到其职责,仍可判为失职。[13]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清算人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87条、第653条规定:清算人就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清算人负由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规定,清算人处理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重大过失要件可推知,清算人的注意义务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条和第43条第1款及《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必须尽到一正派商人应当尽到的注意的义务。这种注意义务程度较高,是以专家的注意为标准,且其注意义务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公司章程减轻其违反义务的责任。[14]《瑞士债法典》第754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其法定的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的清算人,应当向被解散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故意或过失立法例更有利于督促清算人积极依法履行其清算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清算人的工作规则和职权范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清算程序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的决定甚少(如为清算必须而履行的合同)。从清算事务的特征分析,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期间,须竭尽最大注意,保全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之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对清算人而言,并不是社会上普通人作为一般事务处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考虑清算事务的专业性质,理解为按照社会通常观念要求的处于清算人地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清算人违反了法定的清算程序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应对其课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非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也对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清算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职务,倘有怠忽而致公司发生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了检讨,认为该条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之第23条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公司负责人对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相左,实为减轻清算人责任,对债权人不利之规定,应予删除。[15]

(二)清算人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参照上述各国或地区关于董事注意义务及清算人职责的有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清算人在清算中对债权人承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清查财产并制作相关表册并告知债权人。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清查公司财产,掌握公司财务现状。在表现形式上,清算人清查公司财产的结果应当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形式表现。各国或地区立法均规定清算人有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义务。[16]《日本公司法典》第562条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44条还规定,在特别清算的场合,清算人应在结束对公司财产现状的调查并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及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其要旨,并就有关清算的实行方针及预测陈述意见。《英国破产法》第170条规定,清算人应报送、交付或制作任何报表、账簿或其他文件,否则法院可经任何债权人或责任分摊人(即公司成员、股东——笔者注)或公司注册官申请,作出命令指示清算人在命令限定的时间内纠正错误。《德国股份法》第270条规定更为具体,在清算开始时,清算人要提交一份(开始时的)资产负债表和一份说明开始时的资产负债表的报告,以及在那年的结束时,要提交一份年度账目和一份情况报告。[17]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对债权进行登记。由于公司清算事由多为公司或股东自愿提起或因公司违法被强制解散进行,因而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一旦清算程序开始,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申报登记债权,最终实现债权之清偿,清算人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3、清偿债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清算人最主要的注意义务。清算人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应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依清算方案进行。但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禁止清算人清偿债权。如《日本公司法典》第500条、《韩国商法》第536条均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清算人)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司清算虽因破产以外之事由展开,然而公司财产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获得清偿,以避免于清算中发现法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而受破产宣告时,破产管理人对于已清偿及分配于归属权利人之法人财团,有再度取回之不便或不能,[18]是故立法作出如此规定。

4、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各国或地区立法观察,当公司在清算中出现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时,清算人应尽提起破产清算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清算人对债权人注意义务的重要体现。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如此规定:(1)如公司无支付能力,则业务执行人必须无过错性拖延地、最迟于无支付能力情形出现后3周内提出开始破产程序或法院和解程序的申请。。。。。。如果业务执行人以正派商人应尽之注意督促开始法院和解程序,即不为过错性拖延提出申请。(2)业务执行人对公司在无支付能力情形出现后或在确定资不抵债后支出的款项承担赔偿义务。此规定不适用于在上述时刻之后,符合正派商人应尽之注意而为之支付。《日本公司法典》第484、656条规定,清算股份公司或持份公司的财产显著不足以彻底清偿债务时,清算人必须立即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清算人在公司收到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的场合,由破产管理人交接其事务时,视为其任务已终了。如存在公司已向债权人支付,或向股东分配的财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收回之。我国《台湾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清算人应即声请宣告破产。

5、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保存相应账簿以备债权人查阅。各国或地区立法均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制作清算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保存公司账簿及与公司营业和清算相关的重要资料(保存期一般为10年),[19]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查阅这些账簿和文件资料。

三、清算人的消极义务:忠实义务

(一)清算人忠实义务概说

忠实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公司清算事务时,负有忠于职守,殚精竭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义务。从各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制来看,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集中表现为董事对公司财产的维护。而从清算人的角度分析,由于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的惟一基础,如果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尤其在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有不实之嫌的特别清算场合。

在英国,清理人应由无利害关系人充当,而不应选择与公司董事会有密切关系的人充当,特别是董事会处理公司事务的行为需要调查,或者有人身兼两个权益相冲突公司的清理人时。由于要求清理人的行为完全公正无私,因此,应该避免职务和权益之间的任何冲突。否则,其就有可能承担滥用职权的责任。[20]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同注意义务一样,法律一般也不对清算人的忠实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准用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二)清算人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清算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清算人的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挪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是对公司清算财产的公然侵犯,必将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禁止。

3、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借贷资金给他人将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有害于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更超出了公司清算的目的范围,与清算人应在清算目的范围内执行清算事务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应当禁止。

4、不得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同理,清算人将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超越了公司清算的目的范围,应当禁止。此外,清算人如为原无财产担保的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清算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违背公平执行清算事务的原则,应当禁止。

5、不得从事与公司存有利益冲突的自我交易。在清算期间,自我交易主要是指在清算财产变现的场合,清算人从公司购买清算财产的交易。作为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清算人购买清算财产会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而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法国商事公司法》对清算人的自我交易持严格禁止态度。该法第395条规定,禁止将清算中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清算人或其雇员或他们的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而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立法对清算人的自我交易则持有与董事和公司交易相同的原则禁止态度。依《日本公司法典》第482条第4款、第356条第1款规定,清算人与清算公司之间利益冲突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公开有关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得到其承认。

6、不得在债务清偿前将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分配。为保护债权人在清算中的清偿利益,各国立法对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均有严格的规定,[21]即在公司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于股东。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3条(清偿债务先于财产分配)第1款和第3款规定,分配不得在对公司的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之前进行,也不得于在公开报纸上第3次催告债权人(第65条第(2)款)之日起1年期满之前进行。违背上述规定行事的清算人,对已分配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日本公司法典》第502条、第664条规定,清算公司非在清偿公司债务后,不得向股东分配其财产,但为清偿与就存在与否或金额发生争议的债权相关的债务而保留了认为必要的财产时,不在此限。此外,美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2]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清算中公司原则上已无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故清算人不承担董事应尽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依《德国股份法》第268条第3款、第88条规定,竞业禁止不适用于清算人。依《日本公司法典》第491条规定,有关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不适用于清算人。清算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自解散时起,除为清算所必须而进行者外,已经停止,因此,竞业禁止义务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或已基本丧失;清算人所执行的是以消灭公司为目的的清算活动,而不是以公司存续为前提的营利性商事活动。这也是为何清算人的义务是准用而非适用董事义务的原因。因此,立法和理论普遍认为清算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使清算公司为了结现务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暂时经营业务,[23]也不例外。

四、我国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清算人的义务(其中包含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并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也未如域外立法一样作出清算人准用董事义务的立法规定,立法存有不足。

从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层面分析,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85条至第190条对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具体注意义务做出了如下规定:清理保管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制作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及制定清算方案;提起破产清算程序等。应该承认,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清算人对债权人的具体注意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肯定。

但是,尽管从2005年《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对公司和债权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相比域外清算人一般性注意义务的明确规定或准用董事义务的规定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对清算人一般性注意义务的规定仍然缺乏周延。故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明确规定清算人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或者规定其准用董事的注意义务。

须注意的是,对清算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即其并非社会上普通人作为一般事务处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考虑清算事务的专业性质,按照社会通常观念上要求的处于清算人地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从清算人对债权人的忠实义务层面分析,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9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可见,我国立法在对清算人的忠实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仅列举了对其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在债务清偿前将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而未对其应履行的其他忠实义务,如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清算人的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与公司存有利益冲突的自我交易等作出规定,显属不足。

笔者认为,鉴于清算人在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从事的清算事务的性质,一方面为避免立法重复、节约立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保证清算人忠实义务规定的完整性,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域外立法,明确规定清算人的忠实义务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但排出其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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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第一款而言,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之间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从督促清算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债权人对上述事项举证的客观难度,该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应采当然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即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原则上推定全体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理应得到全额清偿,现由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并由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除非清算义务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减少与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就第二款而言,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就本案而言,由于债务人两股东自行陈述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已灭失,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因此,该陈述构成了自认,当然免除了存亮公司的举证责任,可直接认定由于拓恒公司的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拓恒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但如债权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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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1、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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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怎样通知公司的债权人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怎样通知公司的债权人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依法申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债权申报期限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详细说明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应当说明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4、关于未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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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债务清算清算的意义有哪些?
    清算项目包括: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公司一般债务。如果还有剩余的话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一、破产清算要不到钱是真的吗现在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对于公司债务,瑕疵股东以其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破产清算后,如果企业无力偿还的话是不用再偿还的,当然如果债权人自愿偿还也是可以接受的,不过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这样做。破产清算判决要不到钱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后赔偿是先从大户开始逐渐到小,直到企业资产为零。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如下: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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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是否有还清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向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偿还债务。债权人拒不还债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债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债务。如果被告确实无法赔偿,也没有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执行将终止,但被执行人随时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偿。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共同偿还债务第三方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不知道夫妻间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偿还全部债务的,只要协议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协议有效,但是协议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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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清算中对债务人的追债要怎么做
    立即到法院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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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清算权属于债权人吗?
    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则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则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解散公司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并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应当解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解散公司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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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如何处理,公司清算债权的偿还顺序
    一、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如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处理:1.公司因解散注销的,在决定注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原则上,公司依法解散,债务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公司因合并注销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因破产清算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根据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后消灭。二、公司清算债权的偿还顺序公司清算债权的偿还顺序: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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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够提议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
    可以。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情形),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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