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09:40:38 385 人看过

一、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的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由于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恪守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财险公司是否履行合同,就要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财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应严格按条款办事,既不能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乱赔,又不能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惜赔。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财产保险理赔过程中实际情况错综复杂,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对通融赔付的案例,要从严掌握,对有利于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财险公司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案例才考虑通融赔付,而不是无原则地随意赔付。

(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是保险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理赔质量的重要标准。“主动”就是要求理赔人员积极、主动调查了解出险案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迅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使被保险人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准确”就是要求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致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既要坚持按条款办事,又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准确定性,必要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就可能发生错案。

当然,如果只追求正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效率,虽然赔款计算准确,但拖延赔付,也是不可取的。总的来说,要为被保险人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效益。

二、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怎么索赔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损失赔偿

1、间接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关于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2、怎么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1)与侵害人协商

协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平息纠纷的好方法。侵害发生后,先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只要双方都同意,马上付款;或签订协议;或以欠条形式,都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2)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协商不成,就要及时求助与法律。此时应抓紧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委托评估结构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损失数额,同时对侵害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使将来的赔偿金有个保障。

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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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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