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的当事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1 02:50:08 292 人看过

离婚调解的参与者包括婚姻关系的双方、父母和有关组织或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1.主要当事人是婚姻关系的双方;

2.其次涉及到的是他们的父母,作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成员;

3.调解过程的执行者可以是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是居委会的成员;

4.此外,还需要有相关记录员等人员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调解参与者是谁?

离婚调解是一种解决夫妻离婚问题的非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妥善解决矛盾和分歧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发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调解。因此,离婚调解参与者应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无法协商,则应依法进行裁决。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离婚调解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离婚调解参与者应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无法协商,则应依法进行裁决。同时,在离婚调解中不应支持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夫妻离婚问题的非诉讼方式。离婚调解旨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妥善解决矛盾和分歧的目的,参与者包括婚姻关系的双方、父母及记录员等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发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调解。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无法协商,则应依法进行裁决。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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