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化学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指挥,军地结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密切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中心,组建有关部门参加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由人防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领导决策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五)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设立化学事故报警电话,配备值班人员;
(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第六条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厂区、张店区东部(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部)为市重点化工区域,由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市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分别组建重点化工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人防部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本辖区的重点化工区域,组建相应的指挥机构。
第七条重点化工区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
第八条石油化工、医药、冶金、纺织、轻工、物资、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竹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二)制定本系统预防化学事故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三)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按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最少不得低于20人),担负本单位化学事故囱救或支援外单位化学事故救援任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训练,开展职工岗位化学事故自救、互救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在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的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监测、报答装置,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报警装置、救援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五)组织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负责发布本单位应急救援警报信号;
(六)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增加或转产的主要化学物品品种;
(七)事故发生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昂政府做好厂区周围居民的防护或撤离;
(八)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十条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各部门应组建相应的化救队伍,进行相应训练及预演,并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任务:
(一)军分区负责制定与地方配套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驻军和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救援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并进行洗消;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三)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
(四)卫生部门负责化学事故伤害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六)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七)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八)新闻部门负责宣传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化救队伍的有关装备器材由企业自行解决;市、区县化救训练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由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化救指挥中心和消防部门报警。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化救队伍自救。
第十三条化救指挥中心接到化学事故报警后,应视情组织补境检测队伍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消防部门接到化学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重点化工区域的联防救援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发生化学事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化学事故,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社会救援。
第十五条市、区县化救指挥中心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各种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由事故所在地化救指挥中心组织救援。
第十七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和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和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或擅自动用、损坏救援物资、装备,化救指挥屯心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
(二)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救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的;
(三)拒不执行化救指挥中心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化救工作人员因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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