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被轧死夫妇两人获赔11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4:30:22 429 人看过

湖北农民唐某夫妇结婚后因为不育症一直没有孩子,但他们在自己家门前捡到一个弃婴并领养,唐某夫妇到北京打工却发生了不幸,7岁的女儿在北京一村庄被来自青岛的大货车轧死,北京朝阳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1万多元,案件被省高院指定到四方法院执行,近日,青岛四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多方协调执行,最终将11万多元案款全部执行回来。

据介绍,唐某夫妇今年都不到40岁,他们来自湖北通山县,因不育症一直没有孩子,2001年11月15日,一个弃婴丢在了他们家门前,夫妇领养了这个女孩并视为掌上明珠。随后他们三口都来到了北京,唐某夫妇在朝阳区一个村庄租房居住,并且在附近一家石材厂打工。然而2007年7月20日下午,唐某的女儿放学回家出门玩耍时,被一辆进入村子的大货车轧死。

随后唐某夫妇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及相应保险公司,经查,大货车的司机孙某是青岛即墨的一个个体工商户,货车挂靠在平度的一家运输公司。唐某夫妇向肇事方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还有死亡赔偿金17万元,加上丧葬费等共计索赔30万多元。

法院认为孙某应该承担合理赔偿,挂靠单位连带赔偿。唐某夫妇作为监护人也有监护责任。今年年初,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5万多元,其余部分孙某和挂靠单位连带赔偿,总共赔偿给唐某夫妇各项损失11万多元。

由于被执行人在青岛,该案的执行工作被山东省高院指定到四方法院进行执行。四方法院抽调骨干法官进行执行,先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款8万多元,但是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没有钱。法官多次去平度、即墨找被执行人处理,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还款,法官又向孙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做工作,警告其若不履行将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不到2个月,孙某将其余3万多元执行款全部交齐。近日,四方法院把执行回来的11万多元案款交给唐某夫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1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领养相关文章
  • 被公交轧死精神索赔60万
    11岁的男孩晓杰(化名)去年在上学路上,因为机动车占道丧命于公交车车轮下,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本报曾作焦点报道。遭遇丧子之痛的晓杰父母将公交公司和导致晓杰摔倒的电动自行车主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0万元。昨天,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虹口法院18法庭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此案中提出的60万元天价精神索赔以及乱停车是否对事故承担责任等问题也成为各方关注焦点。今年1月11日,虹口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轧死男孩的875路公交车驾驶员、撞倒男孩的电动车驾驶人许某以及事发路段违章停放的几辆机动车三方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三方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月23日,交警支队事故科组织事故各方进行调解,死者的亲属、公交公司代表、电动自行车一方代表均到场。但公交公司和电动自行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失败。在此情形下
    2023-06-08
    205人看过
  • 骑车妇女摔下桥被轧身亡
    法院调解公路局等三家救济3.6万元骑车人蓝某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后被梁某驾车轧死,蓝某家属认为该桥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设计者存在过错,遂将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月10日,经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某公路局等三家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救济金3.6万元。2005年4月26日,蓝某骑自行车从村里往某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铁路桥15道时,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适逢梁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驶过。蓝某被轧,当场死亡。对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死者家属认为,蓝某之所以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被车碾死,是因为铁路桥15道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设置防护栏杆造成的。因此,作为该桥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铁路局和公路局应赔偿损失,而镇政府作为该桥设计和建造的组织者也应负相应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在审查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
    2023-06-03
    109人看过
  • 孕妇“被艾滋”险离婚起诉获赔3万元
    案情:2011年4月1日,对吴-青夫妇(化名)而言,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遭遇。本来经过10月怀胎,新生儿马上就要降临这个世界,但是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急诊9项血检,吴-青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在剖宫产手术后,医生对吴-青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吴-青及其家属其为艾滋病患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这一消息如炸弹般在吴-青家中引起轩然大波,并很快传播到周围的亲朋和乡邻。吴-青的丈夫是村支书,消息传开后,其工作和形象受到极大影响;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青夫妇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吴-青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2011年4月4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吴-青患艾滋病的可能。风波虽过,但吴-青差点因此与丈夫离婚,孩子也人为断了奶,她认为医院误诊艾滋病的事实构成侵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
    2023-06-04
    309人看过
  • 货车轧死老妇商行门被封堵
    交通事故认定书
    海经讯(记者郑邦京摄影报道)10月22日上午11时至下午,儋州市那大城区农垦北路王双商行大门紧闭,门前聚集着来讨说法的一大群人。这些人挂出无证驾驶致人死命血债血还字样的横幅,惊动警方到场维持秩序。此事与一交通事故有关。据了解,10月15日上午约10时,那大镇26岁的林某驾驶一辆厢式小货车,载着两个人以及货物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从涌泉大街往南司大门方向行驶。途经白马井镇涌泉大街小腾根路口处时,林某在倒车中将55岁的过路妇女郑某撞倒碾轧,郑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不久,林某被刑拘。10月1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未进行年检,肇事者林某属无证驾驶,林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既然事故责任已经认定,为何死者家属还要到肇事者家属开的王双商行讨说法呢?郑某的儿子吴其海告诉记者,自郑某出事后,肇事者家属没有主动提出赔偿,至今也无人到死者家中进行慰问。10月
    2023-06-08
    355人看过
  • 狼狗咬伤孕妇犬主被索赔两万余元
    怀有身孕的罗女士在一次外出时不幸被一只狼狗咬伤,为此,受到惊吓的罗女士把狼狗的主人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还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了此案。罗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7月2日晚,她在社区健身活动中心休息并准备离开时,被告饲养的狼狗突然窜至罗女士面前,将罗女士咬伤,抓伤多处。罗女士被咬伤后,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并于第二天到北京市第六医院和北京妇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在家修养了半个月。罗女士称,由于自己已怀孕近三个月,被狼狗突然窜出的惊吓,咬伤和怀孕后使用狂犬疫苗的不良反应,给自己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生理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509.4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2023-06-07
    174人看过
  • 青年司机驾驶铲车不慎轧死女童赔偿9万获缓刑
    一司机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进入工作区的两岁女孩轧死。在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后,8月3日,被告人刘家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家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2009年7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家某在南召县白河店镇恒基水泥厂院内晒场中驾驶铲车铲煤灰时,因未注意到在该厂内居住的职工马××的女儿马××(两岁)进入晒场,在操作铲车时将马××轧死。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马××死于创伤性休克。2009年7月4日刘家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被害方不再追究刘家斌的责任。2011年2月22日,刘家某到南阳市蒲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某在场区内操作工程机械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家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3-06-11
    277人看过
  • 女工维权-女工怀孕被炒获赔两万
    一企业女主管后,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换职位,工资待遇降低一大截,后又借故将其辞退。福田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孕期和的工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女职工怀孕后,被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另有不少孕龄妇女担心被炒鱿鱼,不敢要孩子。据律师介绍,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管怀孕后被降职为文员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没想到,2003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通知王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王女士表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她还表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
    2023-06-09
    328人看过
  • 男子强奸妇女11起被判死刑
    本文将为你讲述一个男子强奸妇女11起被判死刑的案件,希望能给那些迷途羔羊以警醒。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月2日,杨某通过事先预谋,选择在张掖市郊偏僻路段、夜间行人稀少的地方,对过路妇女实施抢劫、强奸、抢夺作案,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现年33岁的杨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199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恶。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月2日,杨某通过事先预谋,选择在张掖市郊偏僻路段、夜间行人稀少的地方,蒙面守候,采用捏脖子、布条蒙眼等手段,对过路妇女实施抢劫、强奸、抢夺作案,先后抢劫13起,既遂10起,未遂3起,劫得现金、手机等物价值7134元;强奸妇女11起,既遂9起,未遂2起;抢夺1起,抢夺现金5000元。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
    2023-06-11
    403人看过
  • 夫妇网购85元鞋被骗走1万元
    80后小夫妻淘宝网上买鞋,因不熟悉退款退货程序,被骗子钻了空子,骗走现金1万元。10月13日21时许,市民许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在家中上网。李女士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双价值85元的鞋子,许先生遂付款买下。付款后没一会,许先生就接到一个号码为18258243494的电话,对方称许先生以付款的鞋子目前没有货了,需要办理退款手续,并让许先生提供QQ号码,方便他们询问退款需要的相关信息。许先生在QQ上将对方加为好友后,对方给他发来一个网站链接,让许先生按照网页上的要求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等。许先生按要求填写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因卡上只有300元钱,对方看到后说这张卡不行,需要换一张卡,还问卡上有多少钱,当得知卡上有一万时,对方说这张卡可以,并让许先生用这张卡重新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和密码等。许先生填写完后,李女士的手机就接到短信,称有一个支付金额4999.00元的订单,验
    2023-04-24
    368人看过
  • 男子强暴留守妇女后欲敲诈两万元被捕
    留守妇女小王被一名流窜作案的男子强暴,担心邻居们风言风语,于是忍气吞声。结果,施暴男子觉得小王好欺负,又两次窜至小王家中,敲诈2万元。昨日记者了解到,嫌疑人张某因强奸、敲诈勒索被长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2日晚,长丰县某镇的小王像往常一样,把两个孩子哄睡后,也关灯睡觉了。黑暗中,她就感觉有人在摸自己的腿。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立即意识到家里进贼了。两个年幼的孩子就在身旁,她不敢反抗,男子将她强暴,并威胁不准报警,随后便离开了。小王纠结了一晚,担心村里人风言风语,没有声张。没想到,这种态度,让施暴男子觉得她好欺负,竟再次将黑手伸向了她。8月17日晚上,身无分文的张某再次摸黑来到小王家,决定利用小王害怕被强奸一事暴露的心理敲诈她一笔钱。他谎称自己并非张某,而是其一位朋友,张某日前出了车祸,让小王拿2万元医疗费。小王害怕极了,说自己在家务农哪有那么多钱,张某环顾一周没有发现财物,便作罢离去。小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女工左手被机器压扁获赔10.5万元
    去年4月26日,来自建平县昌隆镇大牌甸村的王梅(化名)和丈夫经过大连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附近时,看到贴在电线杆上的一家砖厂的招聘广告。当时王梅特别急着想找工作,就按照广告上的地址找到砖厂。山东口音的黄老板热情地接待了她,当天就安排她干活,王梅很高兴。没想到,8个月后,一起突发事故打破了她生活的平静下模具拍扁了她的左手昨日,王梅告诉记者,开始干活时,每个月工资2000元。由于她勤劳能干,两个月后就涨到了3000元左右。去年12月23日下午3时,她正在操作一台新买的压砖机时,看到机器的下模具上粘了一块砖,什么也没想就伸手去抠。不料,手伸进去后,下模具哐地一下落下来,重重砸在她的左手上,顿时把手拍扁了。再看这手,血肉模糊,手背和手掌表皮大面积缺损。王梅被黄某等人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确诊为左手挤压毁损伤、脱套伤、多发掌指骨骨折。医院对她进行了钢针内固定手术,王梅住了68天院。黄某支付了2万元左右的医
    2023-06-05
    180人看过
  • 女工孕期被辞退获1.75万元赔偿金
    我没想到因为怀孕被公司辞退。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服务公司支付吴丹解除合同赔偿金17500元。吴丹今年35岁,从2010年11月22日开始在一家服务公司做专员。2011年试用期过后,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2014年4月22日,吴丹发现自己怀孕,就将此事告诉了公司负责人,几天后,她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后,她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吴丹1.5万元赔偿金。收到裁决后,双方均不满意。吴丹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生育津贴12500元、生育医疗费6000元。庭审过程中,服务公司认为,吴丹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根据公司规定视为主动离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售后目标和工资绩效方案规定。至于生育费
    2023-06-09
    379人看过
  • 媳妇独吞儿子死亡赔偿款两老要求获赡养款获胜
    儿子因车祸去世后,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列明了两位老人获赔的数额,然而媳妇却始终对此隐瞒,更将赔偿款占为己有。两位老人不得不与媳妇对簿公堂。7月12日,闵行法院判令老人的媳妇限期支付属于老人所有的赡养费、精神费损失费共计8.4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001年1月13日,是两位老人永生难忘的日子。那天,年过不惑的儿子在乘坐出租车时遇车祸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年逾古稀的两老悲痛欲绝,索赔事宜由媳妇负责处理。两个月后,媳妇与出租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总额为24.6万元的赔偿协议。同年9月18日,双方就赔偿费用的组成部分也达成了协议,其中就包括了老夫妻俩的赡养费6.72万元、妻儿及双亲的精神损失费3.5万元。老夫妻获赔费用在赔偿协议中白纸黑字罗列分明,只因媳妇一手操办,老夫妻对结果始终蒙在鼓里。痛失爱子后更需亲人慰藉关心,但媳妇拒不将老人所有的获赔钱款交出却让两位老人愈发寒心。今年4月,他们将媳妇告上
    2023-04-25
    361人看过
  • 张某某等4原告获赔11万元案
    主办律师:韩祎、刘洋。审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张某某等4人是患者郗某某之妻、之子、之父、之母。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患者郗某某因肺结核咯血入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4月24日13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医疗行为有重视不够及用凝血药不足的过错。二、被鉴定人郗某某的死亡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三、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查明,原告郗某出生于1999年5月9日出生,尚在校读书。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有可能间接影响了患者郗某某生命的延续。根据被
    2023-05-07
    246人看过
换一批
#收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领养
    词条

    领养,就是将他人的小孩收为自己的子女,领养的小孩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领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对被领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 更多>

    #领养
    相关咨询
    • 医生洗胃致人死亡(一级)家属获赔11万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中新网赣州1月10日电(A)江西一医生在为患者洗胃时,因观察不仔细,处置失当,导致患者胃破裂,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此病例经卫生机构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1月10日,此案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结,患者家属获赔114696.4元。据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9月8日晚,王某因与丈夫吵架后服食农药,当晚被送至某卫生院抢救治疗,因王某不配合治疗,在王某家属及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强制下应用自动洗胃机洗
    • 轧死两岁小孩怎么判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
      建议积极赔偿解决,争取与对方和解处理
    • 丈夫离家出走不养子女妇女变更获支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8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由于被告长期外出,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得了法院支持。原告A与被告B均系化名)于2005年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男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被告王明抚养。今年6月份,王明为了躲避欠下的巨额债务,扔下孩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该男孩尚在读小学。8月,A以王明离家出走、对小
    • 建筑倒塌轧死人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1
      至看具体情况而定,若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我可为您具体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 同伙涉案百万元获利两万元判刑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9
      同伙他人盗窃,涉案百万元获利两万元,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是主犯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