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在哪办理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5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二、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完成执业登记,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存在需要注销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补办手续。
三、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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