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8:02:38 136 人看过

1、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一、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过批准;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此外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并且在履行相应程序时要制作并且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二、行政诉讼判决如何去执行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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