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夫妻离婚探望权如何约定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因此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可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舐犊之心,渴望父母疼爱之意,人所共。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
二、离婚后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他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
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三、拟制血亲关系怎么断绝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人为解除。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
(一)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二)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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