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11:01:38 496 人看过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一、养子不赡养最有没有继承权

养子不赡养也有继承权,但是可能会分不到遗产。经合法收养的养子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养子成年后也要赡养扶助父母。养子作为继承人如果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仍然不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只要养父母没有立遗嘱排除其继承权,其就可以继承财产,只是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得或者少分得遗产。

二、什么是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首先,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其次,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同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关系方面,也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规定。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得以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生子女相关文章
  •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关系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义务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主要是根据两者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决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相互具有法定继承权,且该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三、继子女可以结婚吗继子女是否可以结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继子继女不属
    2023-06-20
    108人看过
  •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什么时间消除,养子女可以解除与养父母的关系吗
    一、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什么时间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消除的时间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养子女可以解除与养父母的关系吗养子女可以解除与养父母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养子女有继承权吗养子女有继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
    2023-04-23
    329人看过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一、弟弟去世父母有义务把姐姐扶养吗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弟弟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2023-03-13
    310人看过
  • 父母赡养义务和子女赡养权利概述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有财产继承权。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劳务工基本权利: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劳务工基本义务: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劳务派遣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2023-08-06
    340人看过
  • 父母和子女在抚养权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变更抚养权的主体是父母。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父母的债务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若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否则,除了自愿偿还,父母的债务不需要孩子偿还。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实际价值仅限于其遗产。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
    2023-08-16
    222人看过
  • 赡养义务是否与父母抛弃子女有关?
    子女被父母遗弃,赡养义务还存在。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法定的,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没有条件,而且必须履行。但是若被遗弃的子女被合法收养,则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继子女不赡养父母继承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不赡养继父母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配或者少分配。赡养是指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2023-07-03
    407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生子女,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更多>

    #婚生子女
    相关咨询
    • 子女被后与生父母之间是否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1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即脱离了生父母而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间不再存在抚养
    • 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3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
    • 养子女的父母之间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收养关系解除后,在法律上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候消除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7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 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