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它废除了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制度,对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实行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制度。这一改革措施使得企业可以更加便捷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认缴制下股东责任:出资连带责任明确
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在注册时或成立时承诺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这种制度下,股东的责任比较明确,出资连带责任也得到了明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的设立,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出资额应当与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相等。股东应当将认缴的出资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的期限,向公司出资。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出资额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认缴制下股东的责任得到了明确。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商事主体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股东在注册时或成立时承诺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认缴制下股东的责任得到了明确,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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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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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起诉股东出资连带责任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7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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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的股东连带补足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7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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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认缴股东责任是什么?认缴资本制度下的股东责任是?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6认缴资本制度下,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度下,仍遵循上述规定。股东认缴的资本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财务应当做资本入账登记。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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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东连带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这里所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不是就是说,假如甲和乙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现公司经营失败投入的200万资本全部花完了,而且还对外负债50万,那么这50万债务公司和甲、乙均无需偿还了。”是这样理解的。 但如果股东有抽逃资金、恶意逃债的行为,可以要求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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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一个公司,认缴制下股东连带补足责任的缴纳期限是多长时间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6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