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蛋返生作者20余个头衔涉身份造假,加大虚假宣传招生的监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46:47 147 人看过

一、熟蛋返生作者20余个头衔涉身份造假,加大虚假宣传招生的监管

鸡蛋返生论文的作者郭萍,有包括河南省科技咨询专家、钱学森教育思想研究院专家、国际华人超心理学华中分会长、北京相对论研究会河南站站长等20余个对外头衔。记者调查发现,其中不乏虚构、夸张、甚至查无此人,郭萍涉嫌身份造假。

4月26日,春霖职校的主管单位,郑州市人社局表示,已经派人入校进行调查。27日,据郑州市委相关部门消息,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成立工作组调查鸡蛋返生事件。目前工作组已对春霖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全面调查,如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4月27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对《写真地理》杂志做出停刊整顿处理,并已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如发现违规问题,将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4月27日晚,据央视新闻报道,郭萍已就论文事件向公众道歉。郭萍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她觉得非常愧疚,觉得试验不够严谨就公开发表。从内心觉得非常对不起大家,给公众带来了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条件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引人误解的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宣传足以引起他人的误解。即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和认识,以至作出错误市场判断。

2、宣传方式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广告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其他方式包括以报刊、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品等各种向公众宣传的媒介。

3、宣传的内容是关于自己的商品、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等。

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的,是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欺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及广告经营者代理等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行政责任是:对广告主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以相应的广告费用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处以所收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经营广告业务。其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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