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是否与劳动合同有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1:25:33 457 人看过

股东与公司不一定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1、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此时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2、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3、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4、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公司股东的变更程序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公司股东变更的程序: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营业执照;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5、变更银行信息。所需的材料有: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3、股东会决议;4、公司执照正副本;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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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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