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型案例分析
郑州中院行政庭魏丽平发布时间:2008-08-220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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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老大与蔡老三是亲兄弟,早年蔡老大上学出来后到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上班,成了城镇户口,但按照农村的规矩,父母去世分家时,还是把父母居住的老宅院分给了蔡老大。蔡老大虽然一直在城里居住生活,但家里的老宅院一直在那搁着。此外,他的两个儿子虽是城镇户口,但在村里也都各有一片宅院。蔡老三被另批了宅基地。十几年间相安无事。等蔡老大退休后,叶落归根,他就搬回乡下住,自己从父母手里分得的老房已破旧不堪,就住在大儿子房子里。过了几年,蔡老三的儿子到了成婚年龄,急着盖房给儿子结婚,就跟蔡老大商量想占用父母留下的老宅院建房。蔡老大不同意,蔡老三求了很久,他才勉强答应,旧房拆得仅剩一堵墙时,他又不愿意,拦着不让拆了。两家关系僵了,争吵不断,见面如见仇人。蔡老三申请乡政府颁发该块宅基的建筑许可证,乡政府不作为,蔡老三起诉政府,在法院审理期间,乡政府报送了审批手续给蔡老三颁发了建筑许可证,限期半年内建房,蔡老三撤诉。但蔡老大堵着不让进入建房,并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蔡老三的建筑许可证,认为祖宅是父母留给自己的,自己一直住着,院里还有自己种的树,这片宅基地应归自己使用。法院终审维持了县政府颁发的建筑许可证,蔡老大不服,申诉不断。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行政纠纷案件,反映出了我国从乡村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农民以及城镇化的农民思想上乡村情节、小农意识与城镇化进程、法律意识之间的冲突,以及人情与国法之间的纠缠。这些冲突和纠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本案是蔡家两亲兄弟争宅基地,根本原因是宅基地是祖上留下的,双方都很珍视,都希望保有或拥有老宅院,客观而言,不管谁家拥有老宅院都仍是在蔡家门里,但谁都不肯让步,弄得亲弟兄如同仇人,令人寒心。考虑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纠纷,法院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双方固执己见,协调未成。
2、蔡老大是城镇户口,已经不是农村村民,依法不应当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分家所得老房子确实归其所有,其享有物权,因此享有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其老房子被拆除之前所占宅基地归其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3、蔡老大同意拆房,且房子拆得仅剩残墙时,因对房子享有物权而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原宅院也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此时其要求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法理和情理的基础。在祖屋灭失的情况下,蔡老大不再享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4、蔡老大坚持认为,房子是分家分给他的,一直居住使用,且原来是有房子的,只因蔡老三建房才拆除了一部分,且院内还有自己的几棵树,主张自己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撤销给蔡老二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法院认为,蔡老大系城镇户口,非农村村民,不具备享有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其户口迁出前分有祖宅,因其房屋享有物权而享有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其祖屋已经灭失情况下,因物权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其又不具备再分配给宅基地的资格,其对蔡老三申请获得此处宅基地上的建筑许可证的异议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维持县政府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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