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03:29:26 61 人看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材料:

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超过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Ⅱ.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付清地价款凭证。如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或配套费的,应附被征地(居委、村)出具的已付清征地及各种补偿费等的证明、收取配套费单位出具的付清配套费证明;

(七)完税或免税凭证;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Ⅲ.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Ⅳ.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Ⅴ.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Ⅵ.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国土资源部对准予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Ⅶ.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况,选择提交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1、属三旧改造项目的提交三旧改造项目正式实施计划批准文件、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文件;2、属政府储备土地的提交收购储备的批准文件等);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付清地价款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Ⅷ.历史用地确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付清地价款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超过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

4、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Ⅸ.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付清地价款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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