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章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作了专章规定。①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②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3.第一百○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章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是国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以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4.第一百○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八、再保险的重要作用
再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控制损失、稳定业务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如果它承保的业务赔款和费用超过保险费收入就会出现亏损,反之,如小于保险费收入就会有赢利,因此其经营结果不稳定。再保险可以达到减少这种波动,使保险经营趋于稳定的作用。在损失较少的年份,由于要付出再保险费而减少赢利;在损失较多的年份,则可减少其赔偿。从而得以控制损失,稳定经营,使得每年能获得均衡的利益。
2.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限制的。资本金较小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接受大额的保险业务,即使资本金较大的保险公司,其承保能力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仍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的制约。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便可以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公司,以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费,因此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
3.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由于再保险业务往往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保险业务的联系,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了解。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承保业务缺乏经验,通过再保险可以得到再保险公司的技术帮助,安排好再保险,使业务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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