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7 16:50:39 171 人看过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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