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鉴定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23:34 110 人看过

一、五级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m;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二、做伤残鉴定有什么技巧

需要发生事故后一年以内,有当事人或用人单位,给当事人申报工伤。

然后等当事人伤情稳定,申请办理伤残等级鉴定。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享有相应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交通事故起诉做伤残鉴定的多长时间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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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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