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贴补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竟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贴补和反贴补历来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有反贴补税法的规定,因此反贴补税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在国际贸易中,贴补与反贴补一直是复杂、棘手、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
《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凡对依照《反补贴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条例亦未规定何人民法院对此类司法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
《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补贴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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