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南京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确认表》。
三、南京出生登记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南京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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