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心南北向主干道北京路与东西向主干道东风路交叉口,一个安装有电子监控设备的闹市地段,昆明市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车队驾驶员林清旗驾驶下的云a·a6045黑色帕萨特轿车,在违禁左转之后以66公里左右的时速一路狂奔乱撞,造成4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无辜人群成为他疯狂行为的牺牲品。
7月26日的昆明市中院的庭审,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复原了这起特大交通肇事案的惨烈。2006年2月25日19点左右,林清旗驾车,与妻子从月牙塘小区将几名亲属送到民航路,随后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返回。20点左右,车行至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作为职业司机的林清旗突然在有明确禁左标志提示下,违禁驾车左转向东风东路。当时过往车辆非常多,左转的云a·a6045车身显现出了一个短暂的停顿动作,紧接着避让了一辆迎面而来的公共汽车,撞倒了人行道上两名过路行人。握着方向盘的林清旗在这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以66公里左右的时速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向右冲撞公交车站,撞坏汽车站牌和护栏,越过非机动车道驶入人行道,直至最后撞在路旁的一座石雕底柱停住。这个过程中,林清旗的妻子试图劝阻丈夫并用力去拉方向盘,结果并没能拉住。最先赶到的昆明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杨涛,在血迹斑斑的现场再三仔细搜寻,也没有发现任何刹车痕迹。
接下来,在林清旗家人申请下,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为38岁的林清旗做了第一次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份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林清旗作案时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结论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转而委托北京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论是林清旗临床上表现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
庭审中的林清旗,也展现出了自己和司法鉴定一致的一面——对于自己生活在危险之中的臆想和对案发时的部分关键细节记不清楚。对公诉人为何要在北京路东风路口违禁左转的提问,林清旗回答:今年年初我经常睡不着,我跟别人没有什么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我也没有吃药或者其他什么。那天我吃了一些安眠药,到晚上我和妻子开车出去,我一直觉得后面有人跟踪,所以就转了过去。事实上,案发后林清旗本人的血检和尿检报告中,结论是并不含酒精,也不含安定及诸如吗啡、咖啡等具刺激性的药物或其他物质。而他自述经常睡不着的原因,是自己和顶头上司的矛盾——他曾介绍单位领导和别人认识,然后通过领导把对方妻子从外地调到昆明,事后,单位领导要他向对方借15万元,对方没给,他于是就觉得在单位再也混不下去了,怕顶头上司整他,所以,我想报复他。我干出这么大影响的一个事情来,他肯定就难过了。
林清旗的供述称,这种报复心理贯穿其作案前后的近大半年时间,在2005年一年中,他出门在外时就觉得有人在跟踪自己,随时感到生命危险,于是他把这份危险归结到自己的顶头上司身上。当他的车刚刚被撞停在塑像上时,他还不忘摸出手机来,打了一个电话给上司。在归案后接受警方审讯时的一份供述笔录中,林清旗的供述是:我当时想,反正都撞了人,撞一个是撞,撞两个也是撞,还可以赚上一个。干脆再多撞死几个,把事情闹大点,然后,我就开进盘龙江自杀!
林清旗对自己生活的臆想,以及他的犯案动机,在他的辩护律师杨洁看来,都不是这个案件中她需要关注的重点,技术层面上,现有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和《刑法》第18条第3款所能提供的法律空间才是核心问题。杨洁很清楚,在事实层面这个事情的后果摆在这里,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所以鉴定结论中的限制责任能力成为她辩护中最关键的事实。作为进一步印证,杨洁在法庭上举证称:林清旗一家原本就存在精神疾病的家族病史,其爷爷一辈有人患过精神病,其三弟林某也因遗传而患有精神病。
公诉机关对林清旗的指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为林清旗做罪轻辩护努力的杨洁也很清楚,自己的辩护的法律空间,也仅在《刑法》第18条第3款。
北京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汪平医生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的组织者,参与其中的专家还包括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长田祖恩。因为法律结论还没有出来,汪平和田祖恩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不愿详细谈论鉴定过程和结论,面对能想象得到的争议,汪平说:我们的整个鉴定过程都是按照程序,公安和法院的人全程都在场,他们很清楚。在汪平等人的鉴定中,确认林清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已经处于精神分裂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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