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好友取款遭拒,原来银行卡被挂失
原告闫某年近70岁,她在诉状中称,自己与居住在XX街的裴老太太是好友,系裴老太太生前委托的遗嘱执行人。2014年8月初,裴老太太去世,她持裴老太太的遗嘱和银行卡到东关某银行取款时遭拒,理由是卡已被挂失,挂失人是裴老太太的外甥女裴某。要求银行取消挂失无果的闫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执行遗嘱的合法权利,将银行起诉到了碑林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解除挂失,而挂失人裴某则作为第三人被起诉,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9时许,庭审开始。因裴某此前已经取走了银行卡中的19万元,原告经法庭允许将原本作为第三人起诉的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同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返还19万元。
对取走卡内19万元存款的事,裴某并不否认。她认为自己是老太太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当庭拿出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1987年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裴老太太收养裴某为养女。第二份是2014年9月9日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确认被继承人裴老太太的遗产应由养女裴某继承。
遗嘱真实与否,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
根据第一被告银行出示的证据表明,裴某于2014年8月8日来银行办理的挂失手续,当时她手持裴老太太及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作为代理人办理挂失银行卡。2014年9月10日,裴某再次来到银行,办理补卡、取款和销卡,将19万元存款取出,除了相关的身份证件原件外,她取款时还持有那份遗产继承公证书。银行方面认为,银行办理的挂失、补卡、取款等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银行方不需承担责任。
原告闫某并不认可裴老太太与裴某是收养关系,她认为裴某身为外甥女,无权处置姨母的遗产。闫某所持的裴老太太遗嘱,内容大致为,一套单元房给被告裴某,部分现金给另一位外甥女,银行卡则交由闫某将存款全部捐出,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并交代闫某将善款捐出后,不必告知受捐人她的姓名,说“我非沽名钓誉之人,心愿达到即可”。
这份遗嘱是否真实,是本案的争论焦点。据裴某说,她原是老太太的外甥女,因老人离婚无子女,在1987年收养她为养女。她表示从未听养母说过存款交由闫某处理的事情,老太太是非常严谨的人,不会在没有公证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
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因关键证据有待鉴定,审判长宣布待笔迹鉴定之后择日继续开庭。
相关法律,啥样的遗嘱才合法有效
在生活中,因遗嘱的内容细节不完善,导致遗嘱失效或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亦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合法有效的遗嘱通常分为五种类型,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
一,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经过审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并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本人姓名。
三,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嘱,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五,口头遗嘱,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上述的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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