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认定窝藏罪的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09:12:13 349 人看过

(一)客体方面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

(三)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窝藏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结合上述内容,究竟窝藏一定会被判刑吗?其实不是这样的,因为对于窝藏罪我国要求此时行为人必须是在明知对方属于犯罪分子的情况下而进行窝藏,那么才可以被认定为此罪。换言之,如果此时并不知晓对方的罪犯身份,即使帮助进行窝藏的,那最终也是不能够认定为窝藏罪,自然也就不能因此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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